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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泰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EGDFN3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郭河镇郭河大道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467号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公司的采购经理从荆州两湖市场金三电器(未向我局提供相关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佐证)购进“艾乐家26CM星钻多功能双层钢格料理锅”2台,购进价格为50元/台,购货款100元。公司将采购的“艾乐家26CM星钻多功能双层钢格料理锅”配送到店内,全部摆放在货架上以68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2025年5月26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用去1台,付购货款68元。剩余备样1台放在店内保存。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SYJDCJA250481),该报告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19-2008标准,依据《仙桃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序号:1;检验检测项目:标志和说明;单位:-;技术要求:应符合GB4706.1-2005、GB4706.19-2008第7章要求;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7.14条款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序号:8;检验检测项目:接地措施;单位:-;技术要求:应符合GB4706.1-2005、GB4706.19-2008第27章要求;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27.2条款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截至目前,该批次的“艾乐家26CM星钻多功能双层钢格料理锅”2台已全部售卖完毕,共获销货款136元。因当事人未提供销售票据,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双层钢格料理锅; 2、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双层钢格料理锅的行为,处罚款136元,上缴国库。
136.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2
仙桃市监处罚〔2025〕392号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公司采购经理从沙市区胡氏干货商行购进八角5斤,购进价格为36元/斤,购货款180元;从宜昌市伍家岗区兴隆调料商行购进干红椒5斤,购进价格为17.5元/斤,购货款87.5元,共付购货款267.5元。当事人将采购的八角、干红椒全部摆放在货架上销售,八角的销售价格为39.8元/斤,干红椒的销售价格为19.8元/斤。2025年4月24日武汉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八角、干红椒进行产品抽检,抽检时用去八角2.068kg、干红椒2.022kg,共付购货款244.6元。2025年6月6日,我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武汉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50195994122007C(干红椒)、NO:A2250195994122008C(八角))。NO:A2250195994122007C(干红椒)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2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34-2022(第一法)。NO:A2250195994122008C(八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0.15;实测值:0.26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34-2022(第一法)。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截至目前,该批次的八角、干红椒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获销货款298元。因当事人未提供销售票据,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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