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修文县龙场镇宇进摩托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官宪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3MA6ECHFH7A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阳明东路兴欣花园7-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4]275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购进2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阳明东路兴欣花园7-1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1、购进产品型号为TDR2164Z、整车编码为876222210012093的车辆1辆,购进价为1990元/辆,销售价为3998元/辆,未销售,未获利,货值金额3998元; 2、购进产品型号为TDT2165Z、整车编码为876222218973585的车辆1辆,购进价为1560元/辆,销售价为3198元/辆,未销售,未获利,货值金额3198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未销售,未获利,货值金额共计71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2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产品信息、鞍座长度、实物与产品合格证中的简图不一致及抽检等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2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及购进、销售情况等事实; 证据三、《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2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价等事实; 证据四、《检验报告》(报告编码分别为W-04-2024-0305、W-04-2024-0309)共计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2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罚款0.719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196.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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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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