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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十里饭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2MA4CHMC98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18号军贸商城1幢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茅箭市监处罚〔2023〕68号
据当事人自述,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开始使用“汉唐面庄”品牌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案经营的灵芝人参酒、海马苁蓉酒和鹿鞭苁蓉酒均是从河北石家庄汉唐面庄总部提供技术和原料,汉唐面庄发货时是是原料高粱酒和浸泡用原料(海马、肉苁蓉、灵芝、人参、鹿鞭)分开装,由当事人在店内将浸泡用原料和高粱酒混合浸泡后进行销售。酒坛外描述的多种功效系效仿汉唐面庄总部的宣传用语自行设计制作。购进涉案原料时,也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查明,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当事人经营的灵芝人参酒酒坛上的标签为:“功效:改善睡眠、养心安神、补血益气、美容养颜、止咳平喘、和胃润肺。”海马苁蓉酒酒坛上的标签为:“功效:改善腰膝酸软、壮阳补肾补中益气、生津养血。”鹿鞭苁蓉酒酒坛上的标签为:“功效:补肾壮阳、悦色延年”。 另经查,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共计销售灵芝人参酒、海马苁蓉酒和鹿鞭苁蓉酒的金额共计9218元,其中投诉人购买金额为7530元。2023年7月6日,当事人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涉案的三种配制酒,后经我局组织调解,当事人将销售给投诉人的三种配制酒全部进行了召回。其余销售的配制酒因均是顾客现场购买现场食用,客观上已无召回可能。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停止了销售配制酒的行为。 2023年7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据决定书》时,当事人向我局告知2023年7月5日本局查封的三种配置酒被员工袁孝平转移。经现场核实,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本局当场报警,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朝阳派出所出警。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提供了一个有封条留存的“海马苁蓉酒”空坛,坛上有破洞。2023年7月28日,朝阳派出所将剩余两坛灵芝人参酒、和鹿鞭苁蓉酒寻回交还我局。经我局向朝阳派出所发出《协助调查函》(十茅市监协查〔2023〕8号),调取对袁孝平处罚决定书一份,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该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办案人员认为该次转移、隐匿、损毁涉案财物的行为属袁孝平个人行为,无证据证实是受当事人指使。
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将查封的灵芝人参酒、鹿鞭苁蓉酒各一坛和海马苁蓉酒(空坛)予以没收;2、没收违法所得1688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述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为:1、警告;2、将查封的灵芝人参酒、鹿鞭苁蓉酒各一坛和海马苁蓉酒(空坛)予以没收;3、没收违法所得1688元;4、罚款人民币12000元。罚没合计13688元。
12000.00元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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