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世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宝珍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5MA723M470M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盛世阿阳1-1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家川)市监罚﹝2025﹞11号
2025年5月7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8日期间对阿阳御府13户业主按1600元/户收取小区智能化费20800元。对以上证据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现场提取了《甘肃盛世乐业物业有限公司收款收据》2张,当场下发了《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张家川)市监责改字[2025]11号,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9日对业务经理马芸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对多收价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同时对其进行了相关知识的讲解,并强调以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住户收费。该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其致使住户多付价款的情形,2025年5月9日下发了《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张家川)市监责退字[2025]11号,责令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住户多付的价款退还给住户。当事人于2025年5月15日提交退款报告表示已完成退款。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当事人均认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家川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两张,证明我局对其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自立项目收取收取小区智能化费的违法事实;2、《甘肃盛世乐业物业有限公司收款收据》2张,交房台账1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自立项目收取小区智能化费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4、《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改正的情况;5、《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址;6、业务经理马芸《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嫌自立项目收取小区智能化费的行为供认不讳;7、《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刘宝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8、《责令退款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还;9、《退款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所得全部退还的事实。2025年5月1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张家川)市监罚告字[2025]11号,告知当事人依法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之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我局视为放弃此项权利。本局认为该案为一般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处以1倍的罚款20800元。
20800.00元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2
(张)市监罚﹝2025﹞11号
该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8日期间对阿阳御府13户业主按1600元/户收取小区智能化费20800元。
对甘肃盛世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208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20800元,大写贰万零捌佰元整。
20800.00元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2
3
张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3号
2024年3月25日,我大队对甘肃盛世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盛世阿阳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17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张消限字﹝2024﹞第0026号)、刘宝珍、郑小平询问笔录各壹份,现场照片七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2024年3月25日,我大队对甘肃盛世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盛世阿阳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17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张消限字﹝2024﹞第0026号)、刘宝珍、郑小平询问笔录各壹份,现场照片七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甘肃盛世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