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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董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小宛注册资本:6.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2MAEUT5T81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太山庙村一组8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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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6〕108号
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加工制作菜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疏于食品安全管理,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川香颂”?海南灯笼辣椒酱1瓶); 3、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整)。
2000.0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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