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自由行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饶国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FWQ3Q5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长征大型租赁市场17-5号钢棚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4〕467号
饶国全(武汉市洪山区自由行车行)变更经营场所后未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登记主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饶国全(武汉市洪山区自由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通过,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罚款27000元。
2、没收自由行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725-2Z、生产日期/批号:2023.09.18)1辆、自由行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
号:TDT711Z、生产日期/批号:2023.10.12)1辆。
2700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2
洪市监处罚〔2024〕163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罚款285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285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