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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舢顺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健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03MACK607D0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竹山路6号3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陀应急罚决﹝2026﹞第000044号
当事人浙江舢顺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竹山路6号301室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涉及缺少预案1个,符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浙应急〔2024〕172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一)综合类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中【处罚档次】一档“缺少1个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有1个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编制基本要求,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符合规定的”,按照【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中裁量。鉴于该单位企业规模小,在发现问题后已第—时间完成预案编制并开展演练,也未造成任何安全事故和不良后果;此外,当事人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并提前整改,具有主动减轻和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明显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舟山市普陀区应急管理局
2026-07-02
2
舟普市监处罚﹝2024﹞1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9日,被处罚人浙江舢顺食品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竹山路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之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通报批评。<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之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通报批评。
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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