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明哲白酒批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81MA1CAR3T4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虎林市极兴委佳信3号楼0单元11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虎市监处罚[2023]33号
我局在查办虎林市季红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时,当事人交代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是由虎林市明哲白酒批发店供货。2023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虎林市明哲白酒批发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牛栏山陈酿白酒,经营者承认销售过牛栏山陈酿白酒给季红商店。经营者提供出该批次白酒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质检报告,同时对鉴定结果无异议。2023年3月21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4月3日,经营者将其主动召回的标签明示标识为: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0518,产品标准号:GB/T20822(固液法白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白酒,共计13箱零6瓶交到我局。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打假人员当场鉴定,上述产品属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并出具鉴定报告。经请示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予以扣押。
经查,2022年12月中旬,当事人虎林市明哲白酒批发店经营者王静的丈夫宫再武,通过微信在 “牛栏山(微信号:wagffui87)”处购进了40箱“牛栏山”陈酿白酒(标签明示标识为: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0518,产品标准号:GB/T 20822(固液法白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进价110元/箱,加上运费120元/箱。到货后以125元/箱至168元/箱不等价格售出,共计销售了5248元。宫再武交代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的侵权白酒,索要资质时,供货商提供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并保证这酒是真的。宫再武在知道该批次白酒涉嫌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后,联系供货商索要资质,但供货商将其微信拉黑。同时他主动召回了13箱零6瓶涉嫌侵权的白酒主动交到我局处理。后期宫再武又收回涉案商户解除扣押的侵权的白酒14箱零1瓶,交我局处理。当事人提供不出到货物流票据,为了追根硕源,我局出动执法人员到虎林市物流中心,逐店排查,未找到相关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四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情况;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十二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时间、数量、价格情况;
7、销货、召回票据复印件十一份,证明销货和召回时间、数量、价格情况;
8、返货票据复印件六份,证明当事人回收侵权白酒情况;
9、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货时间、数量、价格情况;
10、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白酒出厂质量情况;
11、询问笔录复印件五份,证明销售情况;
12、产品鉴定证明及复印产品鉴定证明各一份,证明鉴定为侵权商品情况;
1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打假权限情况;
14、商标所有人资质一套,证明商标归属情况;
15
罚款1.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6000.00元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