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东兴百盛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军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7591943392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木兰县东兴镇桥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木建罚决字〔2025〕第18号
经我局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调查核实,你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之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本机关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12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2.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代解缴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中心支行,缴纳12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木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000.00元
木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