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焱淼鑫五金建材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小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0822MA089W4Y4J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小东区村14组3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承处〔2024〕13082224000043号
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兴隆县焱淼鑫五金建材商店销售的调温型电热毯(标称商标:雪龍人;标称生产者:石家庄德邦电器有限公司;型号规格:TT 150×180-10X 1500mm×1800mm)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2024年5月12日,我局收到该公司邮寄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产品被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签收,其对检验结果认可,并表示不申请复检。随后我局执法人员王立民、孙玉静对涉案电热毯库存进行检查。经查,上述涉案电热毯备样1个,库存0个。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但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兴市监质责改〔2024〕4号),并对涉案产品备样1个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兴市监质强制〔2024〕4号),同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影音文字记录。2024年5月20日,经主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涉案电热毯是该店2024年3月从玉田鸦鸿桥购进,共购进2个,进货单价是54元/个,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等能够说明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证据材料。付款方式是现金交给配货站送货人员。涉案电热毯以60元/个的价格,销售了1个(检样)。该案涉案电热毯货值120元,获得销售款60元,违法所得6元,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调温型电热毯的违法行为。
罚款0.0210万元
210.00元
承德市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2
兴市监处罚﹝2024﹞55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1、没收备样电热毯1个; 2、处罚款:204元; 3、没收违法所得6元
204.00元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