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陈氏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少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9TBAR5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付畈一路建安小区王小锐私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13号
经查明,当事人门头招牌内容为“陈氏手工粉面 烤鸭粉 肠粉 原味汤粉”等字样,系一家以粉面制作为主的餐饮门店,经营面积约50平方米,内设零散台位8台套,食品从业人员2人。
案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志鹏”甜面酱,数量1瓶,价格15元/瓶;2、“春萍”赤砂糖,数量1袋,价格4元/袋;3、“乌江”榨菜,数量1袋,价格3元/袋,货值金额合计22元。案涉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特味湘”麻婆豆腐,净含量200g/袋(10小包),价格20元/袋,剩余7小包被查获,货值金额为14元。上述案涉食品原料当事人用于食材加工和提味增鲜,制作成菜品或粉面后供来店顾客点餐食用。当事人不能提供案涉食品原料的进货凭证,价格系当事人网络查询和市场询价确认,本局予以采信。
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案涉食品原料的进货凭证及菜品销售台账,无法查实案涉食品原料的进货数量、使用及菜品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