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国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丽萍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784MAC5357B8A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328号C座1楼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市监处罚〔2026〕262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7月12日对号牌号码为粤J5XXX3的中型厢式货车进行检验;于2025年8月29日对号牌号码为粤J4XXX0的中型专用客车、号牌号码为粤BX0XX6的中型普通客车进行检验;于2025年8月30日对号牌号码为粤E4XXX8、粤E3XXX2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验;于2025年10月11日对号牌号码为粤JX9XX3的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检验;于2025年10月30日对号牌号码为冀A6X1X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验;于2025年11月7日对号牌号码为粤JX4XX0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检验;于2025年11月15日对号牌号码为粤JY5XX1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检验;于2025年11月20日对号牌号码为粤JX2XX5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检验。
当事人在检查号牌号码为粤JX2XX5、粤JY5XX1、粤JX9XX3、粤J5XXX3的机动车的“轮胎花纹深度”“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时,仅采用了目视检查的方法,未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钢直尺进行测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5.2表4序号4“车辆外观检查-车身外观”项目的检验方法“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在平整场地上使用钢直尺,在距地1.5m高度内,测量第一轴和最后轴(对挂车仅测最后轴)上方的车身两侧堆成部位的高度”、5.2表4(续)序号4“车辆外观检查-轮胎”项目的检验方法“检查轮胎花纹深度时,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的转向轮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
当事人在检验号牌号码为冀A6X1XA、粤JX4XX0的机动车的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时,引车员驾驶车辆通过侧滑台时存在车辆停滞情况(未有匀速通过),其中冀A6X1XA车辆引车员驾驶车辆通过侧滑台时存在转动方向盘的情况,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附录F.3检验程序“将车辆正直居中驶近侧滑检验台,并使转向轮处于正中位置,在驱动状态下以不大于5km/h的车速平稳、直线通过侧滑检验台,读取最大示数”、F.4检验注意事项“车辆通过侧滑检验台时,不得转动方向盘;不得在侧滑检验台上制动或停车”。
当事人在检验号牌号码为粤J5XXX3的机动车的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时,引车员驾驶车辆使转向轮以不大于5km/h的车速平稳、直线通过侧滑检验台,在转向轮完全离开检验台后加速驶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检验要求。
当事人对上述号牌号码为粤JX2XX5、粤JY5XX1、粤JX9XX3、粤J5XXX3、冀A6X1XA、粤JX4XX0的机动车出具了编号为251120440007N0033233、251115440007N0018333、251011440007N0885144、250712440007N0607980、251030440007N0960613、251107440007N0990503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上述6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当事人在检查号牌号码为粤JX2XX5、粤JY5XX1的机动车的“车辆尾部标志板”时,已对项目进行判定,判定结果为合格,但错误将结果记录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附录H 表H.1(续) 注1“判定栏中填‘○’为合格,‘×’为不合格,‘-’表示不适用于送检车”,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纠正。
当事人的质量手册的当前版本于2025年1月6日实施,已删除RB/T214-2017和RB/T218-2017等作废标准,2025年11月21日现场提供的是已作废的版本(2023年版)。
当事人的侧滑试验台经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问题后已及时校准,已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汽车侧滑检验台》(JJG 908-2023)3术语和计量单位“滑板向内位移为负(-)值,向外位移为正(+)值”的规定。
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采用“牵引法”对机动车的驻车制动性能进行路试检验,牵引式驻车制动仪为当事人进行路试检验必需的检测设备。当事人的牵引式驻车制动仪(出厂编号:H22918796)于2025年10月20日因故障送修,因维修单位称仪器损坏严重无法维修,当事人于2026年5月7日重新购进1台驻车制动性能测试仪(出厂编号:H22922162),此驻车制动性能测试仪的校准有效期为2027年4月27日,在2025年10月20日至2026年5月6日期间,当事人未进行路试检验,未出具需要使用该设备检验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检测场所底盘动态区域已完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