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锡尼食尚鲜餐厅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5MA0PRWYE5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锦大街东国税局西、神华杭锦能源大楼对面005号底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5〕08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8日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2024年7月1日从杭锦旗锡尼海品汇海鲜店购进了2板黄米糕,购进价6.82元/板;因食品过期后没有及时清理下架,购进后未销售因此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13.64元。当事人现场可以提供黄米糕的进货票据跟供货商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000.00元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2
杭市监处罚〔2023〕155号
2023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凉菜间门口南侧冷藏柜上放有一袋外包装上未张贴食品标签的凉皮,经现场称重计8斤。
一、没收8斤无标签的食品;
二、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6000.00元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