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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吉利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易兵注册资本:8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753058899N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办事处鹅颈关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6
(2025)渝0102民初49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张**
易*,重庆市涪陵区吉利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符**,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7
(2024)渝0102民初462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许**,涪陵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吉利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重庆衡生药用胶囊有限公司,符**,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3
2025-03-26
(2024)渝0102民初462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涪陵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吉利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符**,重庆衡生药用胶囊有限公司,易*,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4
2024-10-29
(2024)渝0102民初462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许**,重庆衡生药用胶囊有限公司,吴**,符**,重庆市涪陵区吉利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5
2024-07-30
(2024)渝0102民初462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吴**,重庆市涪陵区吉利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易*,许**,符**,涪陵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衡生药用胶囊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6
2024-07-16
(2024)渝0102民初32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
吴**,重庆市涪陵区吉利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涪陵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7
2024-07-04
(2024)渝0102民初3476号
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涪陵区吉利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杨**,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杨**,杨**,杨*,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8
2024-06-25
(2024)渝0102民初327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
吴**,涪陵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吉利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9
2024-01-30
(2023)渝0102民初84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重庆市涪陵区吉利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涪陵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甘*,李*,易*,重庆商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廖*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12-11
2015-12-11
(2015)涪法民初字第076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方强与周*,重庆市涪陵区吉利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69928.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3年7月1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58899N,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吉利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兵,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办事处鹅颈关村,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殡葬服务,殡仪用品销售等信息。于2023年5月4日取得《重庆市殡葬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为:编号:渝殡(殡仪馆)009号,单位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吉利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兵,设施类别:殡仪馆,设施名称:涪陵区殡仪馆,设施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办事处鹅颈关村涪南路28号,经营范围: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殡敛、遗体殡仪、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丧葬用品销售服务。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期间,当事人与涪陵区妞妞婚庆礼仪服务部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将其治丧服务中心的鲜花服务业务承包给涪陵区妞妞婚庆礼仪服务部,2024年10月26日当事人与涪陵区妞妞婚庆礼仪服务部签订《灵堂布置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约定将当事人经营的治丧服务中心17个殡仪厅的盆景、鲜花、灵堂设计、布置、机麻及业务的拓展等项目承包给涪陵区妞妞婚庆礼仪服务部经营,按盆景、鲜花服务费用2:8比例进行承包费用收取,即两项目的所有经营收入由当事人得其中20%,涪陵区妞妞婚庆礼仪服务部得其中80%。2024年7月1日到2025年7月31日当事人与涪陵区妞妞婚庆礼仪服务部合作期间共收取承包费用760676元,涪陵区妞妞婚庆礼仪服务共得3069862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由其治丧中心工作人员接丧属电话后,派出遗体接运车和殡导师去丧属指定地点接运遗体至当事人治丧中心,由当事人治丧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指导丧属选择灵堂、安顿遗体,开展治丧服务工作。在服务过程中当事人提供制式的《涪陵区吉利服务公司治丧方案》,丧属作为消费者自行选择《涪陵区吉利服务公司治丧方案》中罗列的治丧服务项目,其中包含鲜花服务、礼仪服务等。消费者如根据《涪陵区吉利服务公司治丧方案》选择了其中的盆景、鲜花服务项目后,当事人同涪陵区妞妞婚庆礼仪服务部取得联系,涪陵区妞妞婚庆礼仪服务部根据丧属选择的鲜花项目进行设计、制作、布置灵堂。治丧结束后,当事人治丧中心工作人员再与丧属衔接结账事务,丧属根据其选择的项目进行结算,所有费用由当事人业务大厅工作人员统一收款后不进入当事人公司账户,而是立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将鲜花服务收入钱款进行现场分配,分配后当事人所得的20%才进入公司账户。在提供治丧服务的过程中,当事人治丧中心工作人员均以当事人名义提供服务,未告知丧属盆景、鲜花服务实际提供人为涪陵区妞妞婚庆礼仪服务部,也未告知丧属可以选择其他鲜花服务者提供服务。当事人与涪陵区妞妞婚庆礼仪服务部合作期间,
对当事人以格式条款的方式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2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235号
经查:2003年7月1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2023年5月4日,当事人向许可机关办理了《重庆市殡葬服务许可证》,主要从事遗体接运、防腐、殡殓、整容、火化、治丧等配套殡仪系列服务。2008年重庆市涪陵区物价局发布文件《重庆市涪陵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涪陵区殡仪馆其他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试行)(涪物价发[2008]104号),依据该文件的规定,当事人不得收取治丧厅电费。经核实当事人的收费记录,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当事人收取的治丧厅电费达298661.2元。2014年7月1日,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发布的文件《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关于核定涪陵区殡仪馆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涪发改委发〔2014〕349号)开始生效。依据该文件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守灵治丧厅租用除豪华厅(日月厅)外,均为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各守灵治丧厅的空调使用电费根据实际耗电量,据实另收。当事人不得收取除守灵治丧厅使用空调电费以外的其他电费。当事人在收到该文件后减少收取治丧厅电费频次,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收取治丧厅电费2次。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因价格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当事人未收取该期间的守灵治丧厅电费。2017年1月至2024年10月12日期间,当事人开始收取治丧厅空调电费,当事人未按照各守灵治丧厅空调用电量据实收费,而是采用估算的方式将空调电费填写至《治丧方案》,丧属缴纳费用后出具收款收据。各守灵治丧厅使用的空调未单独安装电表,空调使用电费无法核算。当事人对于记录有电表读数的丧属,按照电表读数收取了空调电费。经统计,2017年1月至2024年10月12日,当事人共向7838名丧属收取电费,收取电费共计1180499元。因当事人所收取的电费中包含应当据实收取的空调用电费用,且该部分费用无法核算,故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1年起,当事人开始采购并销售耐火垫。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当事人以50元/条的价格购进耐火垫,购进后在经营场所火化车间以6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数量1130条,扣除成本后获利11300元。2022年1月至2024年10月12日期间,当事人45元/条购进耐火垫,在经营场所火化车间以实际60元/条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数量3576条,扣除成本后获利53640元。2021年1月至2024年10月12日期间,当事人销售耐火垫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耐火垫获得收入282360元,成本217420元,违法所得为64940元。2024年10月12日,被我局查获。
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未清退的违法所得6494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5000.00元
-
2025-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