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孟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GT53U1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671-679单号(1-30)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3
(2025)浙0203民初194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铭盛食品有限公司
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9
(2025)浙0205民初55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黄品茶人茶叶店
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徐**,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09-03
(2025)浙0212民初21236号
合同纠纷
王**
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09-02
(2025)浙0212民初16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祺瑞商贸有限公司
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5
2025-07-31
(2025)浙0212民初544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徐**,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07-15
(2025)浙0212民初18406号
合同纠纷
段**
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7
2025-07-01
(2025)浙0212民初544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徐**,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8
2025-06-17
(2025)浙0205民初55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黄品茶人茶叶店
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徐**,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9
2025-06-05
(2025)浙0203民初3731号
合同纠纷
宁波万泰食品有限公司
徐**,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10
2025-05-14
(2025)浙0212民初129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3
(2025)浙0205民初55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黄品茶人茶叶店
徐孟春;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7
(2025)浙0205民初55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黄品茶人茶叶店
徐孟春;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02
2022-02-25
(2022)浙0212民初106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郓城县福特润食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8
2020-12-02
(2020)浙0212民初1308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宁波优家玛特超市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152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6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及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开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了警告。2024年6月28日根据举报再次对当事人散装食品销售区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整改。另当事人提供了散装食品的供货商证照资料、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以及检验报告。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品名为雪花卷,配料:山楂、白砂糖、麦芽饴糖、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柠檬酸、胭脂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该食品的评价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GB14884-2016,根据该标准中的定义该食品标注品名为雪花卷未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另当事人提供了该商品的供货商证照资料、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以及检验报告。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苔菜饼(烘烤类)的标签上未标明生产厂商的联系电话。该食品于2024年6月17日购进的,共购进7包,进货价为7.5元/包,销售价为9.8元/包,共对外销售6包,库存1包。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8.6元,违法所得13.8元。另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以及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牛羊佬谷饲肥牛卷净重200g(±5g)、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500g(±5g)、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200g(±5g),上述食品标签均未标注生产者的联系方式。牛羊佬谷饲肥牛卷净重200g(±5g),共购进10盒,进货价为9元/盒,销售价为16.8元/盒,对外销售9盒,库存1盒。该食品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70.2元。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500g(±5g),共购进10盒,进货价为21元/盒,销售价为39.8元/盒,对外销售9盒,库存1盒。该食品货值金额398元,违法所得169.2元。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200g(±5g),共购进15盒,进货价为9元/盒,销售价为16.8元,对外销售14盒,库存1盒。该食品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109.2元。另当事人提供了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以及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500g(±5g)和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200g(±5g)的出厂检验报告。经查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200g(±5g)、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500g(±5g)生产商的生产许可证已于2024年4月10日注销,而当事人单位在销售的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生产日期在2024年4月10日之后。行政执法人员已经将相关线索移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下列产品的条码情况:1、不二家火花蜜露白桃味饮料,原产国为日本,经销商为珠海某有限公司,瓶身条码为490*****217130,经查该条码为浙江某公司注册。2、三佳丽白葡萄果肉果汁,原产国为日本,进品商深圳某公司,瓶身条码为490*****020246,经查该条码为上海某公司注册。另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证照资料、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3、糯米大京果,商品条码为694*****501600,经查该商品条码未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4、“王家挂面”标签显示生产商为贵州遵义某公司,商品条码为697*****570021,经查该条码为浙江金华某公司注册。5、“1958固态纯粮白酒”标签显示委托方是北大荒某公司,商品条码为692*****900125,经查该条码为黑龙江某公司注册。6、今福春陈酿白酒标签显示制造商为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瓶身另标有江苏某酒业有限公司,商品条码为697*****798112,经查该条码为红兴隆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注册,且该代码已于2022年03月11日注销。另瓶身标签未见“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标语。当事人销售的今福春陈酿白酒。共进货10瓶,进货价格为7元,销售价格为11.8元/瓶,对外销售了8瓶,库存2瓶。货值金额为118元,违法所得38.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7、老白干白酒2.5L标签显示中国瀘州某有限公司,商品条码为697*****090063,经查该条码为南通市某酒厂注册。8、承顺牌童袜,商品编码为“697*****162588”,经查该编码已于2018年11月07日注销。9、“袖之恋”儿童精品袖套,商品编码为“648*****500857”,经查无相关编码信息,条码未经注册。10、“建光”特号双卷边饭盒,商品条码为693*****700140,经查显示该条码已注销。上述产品线索已分别抄告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再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古宗电器”插座,无安全门装置,合格证上有编号“201*****201798167”,无其他3C认证标志标识。经查询,此为产品的3C认证证书编号,该证书于2020年8月24日已到期,现状态为“撤销”。该插座是当事人单位2024年3月3日从宁波二号桥市场购进的,共购进10个,进货价为6.5元/个,销售价为9.9元/个,共销售6个,由于物品丢失,实际库存还剩3个。该产品货值金额99元,违法所得20.4元。当事人提供了产品的生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以及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散装销售的散装食品未在容器及外包装上标相关信息,经警告后仍未进行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品名为雪花卷的食品未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的食品名称未能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苔菜饼(烘烤类)、牛羊佬谷饲肥牛卷净重200g(±5g)、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500g(±5g)、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200g(±5g)的标签上未标明生产厂商的联系电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200g(±5g)、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500g(±5g)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今福春陈酿白酒标签中未标注警示标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标签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文件中四、(一)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不二家火花蜜露白桃味饮料、三佳丽白葡萄果肉果汁、糯米大京果、承顺牌童袜、“袖之恋”儿童精品袖套、“建光”特号双卷边饭盒、“王家挂面”、老白干白酒2.5L、“1958固态纯粮白酒”、今福春陈酿白酒使用非法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销使用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古宗电器”插座未经3C认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能完全履行销售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对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的食品名称未能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标签要求和食品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标签要求的今福春陈酿白酒2瓶;苔菜饼(烘烤类)1包、牛羊佬谷饲肥牛卷净重200g(±5g)1盒、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500g(±5g)1盒、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200g(±5g)1盒;2、没收违法所得400.8元;3、罚款5000元。对于当事人经销使用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行为。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对于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4元;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99元。对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不符合标签要求的今福春陈酿白酒2瓶;苔菜饼(烘烤类)1包、牛羊佬谷饲肥牛卷净重200g(±5g)1盒、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500g(±5g)1盒、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200g(±5g)1盒;3、没收违法所得421.2元;4、罚款11099元。罚没款合计11520.2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散装销售的散装食品未在容器及外包装上标相关信息,经警告后仍未进行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品名为雪花卷的食品未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的食品名称未能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苔菜饼(烘烤类)、牛羊佬谷饲肥牛卷净重200g(±5g)、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500g(±5g)、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200g(±5g)的标签上未标明生产厂商的联系电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200g(±5g)、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500g(±5g)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已注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今福春陈酿白酒标签中未标注警示标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标签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文件中四、(一)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不二家火花蜜露白桃味饮料、三佳丽白葡萄果肉果汁、糯米大京果、承顺牌童袜、“袖之恋”儿童精品袖套、“建光”特号双卷边饭盒、“王家挂面”、老白干白酒2.5L、“1958固态纯粮白酒”、今福春陈酿白酒使用非法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销使用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古宗电器”插座未经3C认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能完全履行销售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对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的食品名称未能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标签要求和食品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标签要求的今福春陈酿白酒2瓶;苔菜饼(烘烤类)1包、牛羊佬谷饲肥牛卷净重200g(±5g)1盒、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500g(±5g)1盒、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200g(±5g)1盒;2、没收违法所得400.8元;3、罚款5000元。对于当事人经销使用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行为。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对于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4元;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99元。对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不符合标签要求的今福春陈酿白酒2瓶;苔菜饼(烘烤类)1包、牛羊佬谷饲肥牛卷净重200g(±5g)1盒、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500g(±5g)1盒、牛羊佬精品羔羊肉片200g(±5g)1盒;3、没收违法所得421.2元;4、罚款11099元。罚没款合计11520.2元。
17198.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2
甬鄞市监处罚﹝2023﹞64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宁波市江北倪高军副食品商行购进1箱共计12瓶四川泸州特曲窖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委托方:中国泸州贡酒酒业有限公司;受托方:泸州秀水坊酿酒厂;标准代号:GB/T10781.1-2021(一级);生产日期:2022/06/08),进货单价为10元/瓶,进货总价为12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四川泸州特曲窖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白酒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8日,执行标准为GB/T10781.1-2021,根据《GB/T10781.1-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白酒质量要求,第一部分:浓香型白酒》中7.3“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的要求,上述白酒外标签应当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而上述白酒外标签未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上述四川泸州特曲窖酒被当事人以16.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至被本局查获时止对外销售上述白酒共计7瓶,剩余5瓶上述白酒已被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2日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酒的违法所得为47.6元、货值金额为201.6元。办案人员已将涉案供货商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酒的线索移送至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于2020年进货12双精品女袜(品牌:美福隆;制造商:美福隆袜业;地址: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区;规格:22-25cm;标签条码为698*****472027),进货单价为2.8元/双,进货总价为33.6元。上述精品女袜的具体进货时间和进货单位因当事人未进行记录,已无法确认。当事人以3.5元/双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精品女袜7双、以2.5元/双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精品女袜4双。当事人被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时,还剩余1双上述精品女袜置于其超市内货架上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2.5元/双。上述精品女袜的商品条码为698*****472027,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精品女袜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lt;br/&g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外标签未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的四川泸州特曲窖酒,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食品标签未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其他事项”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7.6元。2、没收5瓶四川泸州特曲窖酒。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47.6元。当事人销售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的精品女袜,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对销售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的行为进行改正,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元。当事人在采购四川泸州特曲窖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对销售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7.6元。2、没收5瓶四川泸州特曲窖酒。3、罚款5300元,罚没款合计5347.6元。&lt;br/&g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外标签未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的四川泸州特曲窖酒,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食品标签未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其他事项”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7.6元。2、没收5瓶四川泸州特曲窖酒。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47.6元。当事人销售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的精品女袜,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对销售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的行为进行改正,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元。当事人在采购四川泸州特曲窖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对销售商品条码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7.6元。2、没收5瓶四川泸州特曲窖酒。3、罚款5300元,罚没款合计5347.6元。
53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