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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阳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小宝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81784403448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龙泉市塔石乡南弄村银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5-09
2018-05-09
(2018)浙1181民初5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与浙江海阳矿业有限公司、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61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5-07-07
2015-07-07
(2015)丽龙行初字第5号
龙泉市国土资源局、龙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土资罚(2014)0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与浙江海阳矿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11号
当事人浙江海阳矿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至2021年间,未经依法批准,在龙泉市塔石街道南弄村银场地块占用土地3499平方米进行新建和改造生产厂房、堆场、办公用房等,至今仍违法占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9)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499平方米土地。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3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22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1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圆整(¥480.00元);对非法占用除基本农田外2375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圆整(¥47500.00元);对非法占用16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圆整(¥1620.00元);对非法占用94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叁拾圆整(¥4730.00元);上述违法地块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肆仟叁佰叁拾圆整(¥54330.00元)。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499平方米土地。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3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22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1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圆整(¥480.00元);对非法占用除基本农田外2375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圆整(¥47500.00元);对非法占用16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圆整(¥1620.00元);对非法占用946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叁拾圆整(¥4730.00元);上述违法地块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肆仟叁佰叁拾圆整(¥54330.00元)。
54330.00元
龙泉市自然资源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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