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生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国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0MA2HKNLR2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云景路92号2号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3
(2023)浙1102民初2271号
合同纠纷
张**
浙江全季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丽水生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全季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9
2023-06-13
(2023)浙1102民初2271号
合同纠纷
张**、浙江全季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市监处罚﹝2026﹞1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补增黄精膏,配料中含有人参,未标注人参的不适宜人群及每日最大食用限量。卫生部2012年第17号文件中指出,人参作为原料添加到食品中时,需要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人参食用量为不超过3克/天,不适宜人群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当事人共计生产693瓶,销售112瓶,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0668.95元,违法所得为3141.8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补增黄精膏104瓶;2.没收违法所得3141.84元;3.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3141.8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补增黄精膏104瓶;2.没收违法所得3141.84元;3.罚款1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3141.84元。
10000.00元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