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远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鹏远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6MA0Q3X250K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内蒙古赤峰农畜产品开发区北区原鸿宇精密西侧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09
(2021)内0426民初2766号
劳动争议纠纷
杨*
赤峰远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翁)应急罚﹝2025﹞工贸2号
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翁牛特旗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赤峰远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李鹏远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培训人签名处空白,未按要求进行签名,且培训试卷缺少阅卷人信息,经对该企业现场负责人范洪祥询问得知,主要原因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李鹏远因事情耽误培训,未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000.00元
翁牛特旗应急局
2025-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