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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味典小厨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华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8WC2CX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红星北路荆江小区3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9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2月开始经营,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厨房操作间柜台上存放有未开封的过期食品与有效期内食品混放,未按规定单独存放,且部分过期食品用于制作熟食菜品。具体如下: 1.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1日从沙市区好又多经营部购进“劲霸”牌鸡汁调味料7瓶(已使用1瓶),库存6瓶已过期,进货单价11元/瓶,该过期食品原材料主要是制作湘味田鸡等熟食菜品的,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6元; 2.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1日从沙市区好又多经营部购进“广中皇”牌腐乳4瓶(已使用1瓶),库存3瓶已过期,进货单价9元/瓶,该过期食品原材料主要是制作咸菜配菜用的,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7元; 经核算,上述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正确认识违法行为,且涉案的过期食品原材料数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劲霸”牌鸡汁调味料6瓶和过期“广中皇”牌腐乳3瓶;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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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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