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李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AXW6N7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尺八镇工农路3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163号
2025年5月8日,本局工作人员在对食品经营户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抽查到的两种食品(椰子牛奶和海天凉拌汁)的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监市监责改[2025]58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市监当罚[2025]73号),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于2025年5月中旬从本市朱河镇一食品批发部送货车上购进食品瓶装蒸鱼豉油购进8件(每件6瓶)。压榨玉米油购进4件(每件4壶)及其他食品和日常用品,放置于店中销售。瓶装蒸鱼豉油销售价格每瓶10元,压榨玉米油每瓶零售价每壶75元。货值金额1680元。5月20日,本局工作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蒸鱼豉油和压榨玉米油)的购货凭证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等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