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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同心大药房宗地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湘衡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5MA6HN9YD6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紫云县宗地镇宗地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紫市监处罚﹝2026﹞22号
2026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紫云县宗地镇宗地街上,依法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同心大药房宗地店,对我局于2026年3月9日对你店送达的《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紫市监猴责改【2026】1号)整改完成情况督促药师在岗履职进行复查检查时,发现:一是你店执业药师李邦花未在岗。二是执法人员随机抽查该药店“博信医药管理系统”GSP系统中药品销售情况,当天销售记录上显示销售有以下3种处方药:(1)马来酸依那普利片,销售1盒,库存7盒,购进1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6730,规格:10mg,生产企业: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601201,生产日期:20260102,有效期至20280101;(2)甲巯咪唑片,(50片装),销售数量:1盒,库存:9盒,购进15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05041,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默克制药(江苏)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01/15,有效其至:2029/01/04,产品批号;C10029557;(3)双氯芬酸钠缓释片,销售数量:1盒,库存有46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7209,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 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有效期致2028/07,购进数量:105盒,以上三种药的销售处方在系统“银川医贝通互联网医院”开具,现场能提供上诉药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销售记录及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凭证,电子处方上执业药师李邦花的签字为系统自动生成,非本人现场签字。该店仍然存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店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未按要求改正。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2025年3月9日本局因当事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紫市监猴责改〔2026〕1号);2026年5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复查,当事人再次存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涉嫌构成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现场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涉嫌存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行为的事实。 2.2026年3月9日,本局送达的《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紫市监猴责改〔2026〕1号)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共2份2页,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3.2026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制作的证据提取单6份9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涉嫌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2026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5.2026年5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1页,投资人王湘衡和执业药师李邦花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与李邦花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及该店在工作人员李本高的身份证复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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