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华康酿造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峰 | 注册资本:1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725748624702E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驸马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勉市监处罚〔2026〕2号
后经进一步调查,该批次黄豆酱油调味汁的原材料是小麦、黄豆、麸皮,因行情不好,所以有订单才生产,2025年9月1日共生产了17箱,510袋,300mL/袋。这一批全部销售给了洋县的一个经销商。成本价是0.4元/袋,售价格是0.6元/袋、本案货值金额306元,违法所得306元。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货值金额低,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召回不合格食品,妻子又因病瘫痪,家庭经济负担重。当事人书面提出了减轻请求,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依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268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涉嫌经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268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建议减轻行政处罚。建议给予该店以下行政处罚:1、处2000元行政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06元。
2000.00元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