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鑫合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志雄注册资本:20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2MA360DLQXE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沿江路999号暨阳尚品国际B栋B2-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3
(2025)赣0502民初112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2
(2025)赣0502民初112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7
(2025)赣0502民初504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鑫合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4
2024-08-21
(2024)赣0502民初5434号
合同纠纷
江西罗福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鑫合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5
2024-05-16
(2024)赣0502民初2764号
恢复原状纠纷
任**
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鑫合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6
2024-05-09
(2024)赣0502民初2764号
恢复原状纠纷
任**
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鑫合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7
2024-01-18
(2024)赣0502民初2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渝水区沿江路鲜牛记火锅店
江西鑫合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8
2023-09-25
(2023)赣0502民初5951号
不当得利纠纷
袁*,钟**
江西鑫合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9
2019-11-25
(2019)赣0502民初8820号
侵权责任纠纷
王**,钟**,钟**,钟**,陈**
新余市罗福文化传播服务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10
2019-10-23
(2019)赣05民终9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罗福文化传播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01
2019-10-28
(2019)赣05民终9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罗福文化传播服务有限公司、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20.8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1-01
2019-10-28
(2019)赣05民终9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罗福文化传播服务有限公司、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126.28元
民事案件
3
2019-11-01
2019-10-28
(2019)赣05民终9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罗福文化传播服务有限公司、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54.11元
民事案件
4
2019-11-01
2019-10-28
(2019)赣05民终8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罗福文化传播服务有限公司、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60.6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1-01
2019-10-28
(2019)赣05民终8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罗福文化传播服务有限公司、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03.44元
民事案件
6
2019-11-01
2019-10-28
(2019)赣05民终9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罗福文化传播服务有限公司、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395.36元
民事案件
7
2019-11-01
2019-10-28
(2019)赣05民终8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罗福文化传播服务有限公司、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14.47元
民事案件
8
2019-11-01
2019-07-12
(2019)赣0502民初32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罗福文化传播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5.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11-01
2019-07-12
(2019)赣0502民初32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罗福文化传播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3.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11-01
2019-07-12
(2019)赣0502民初32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罗福文化传播服务有限公司与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稽价处罚〔2023〕8号
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单位,在收取转供电商户电费中擅自在电费价格中加收用电服务费等费用,使电费价格收取标准高出政府电费定价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上述规定所指的违法电力价格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478254.56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