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哈联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裴洪滨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2591944985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阿城区新利街建设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20
2017-11-23
(2017)黑0112执2010号
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市哈联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08-01
2017-04-20
(2017)黑0112行审4号
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与哈尔滨市哈联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监处罚﹝2026﹞10号
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在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其无证生产经营红肠的违法行为提供条件,因当事人未收取包材费用,无违法所得。
罚款五万元(50,000.00元)
50000.00元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5
2
哈阿市监处罚〔2025〕202号
当事人2025年9月21日和2025年9月22日生产的两批次干肠仅保留了检验原始记录,缺少出厂检验报告记录的行为
给予警告
-元
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3
哈阿市监处罚〔2025〕158号
当事人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仍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的行为,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5000.00元
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