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小虾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志伟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01MADJDPR68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人民路17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大处罚〔2025〕109号
经查,1、当事人销售散装花果酒时,未在盛装的容器上粘贴散装食品标签,属于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
2、当事人店内发现41瓶、5L桶装花果酒15桶,未见其他食品相关信息的花果酒,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管理的规定。该瓶装花果酒作为散装酒销售时标价为50元/瓶,委托加工成本为30元/瓶,数量41瓶,5L桶装花果酒进货价25元/桶,销售价100元/桶,数量15桶,故货值金额为50×41+(100×15)=35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
一、对未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处以:警告 ;
二、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处以: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标签内容不全瓶装花果酒41瓶,桶装花果酒15桶;
(二) 罚款30000.00元。
30000.00元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