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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欧阳中西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欧阳崇平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9MA6E6WDC1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柳川镇八一村清江路46-8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2023﹞44号
证据一:《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证明我局接到投诉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明码表价经营药品和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依法到剑河县欧阳中西药店进行情况核实的事实; 证据二: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通知当事人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明码表价经营药品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对当事人涉嫌未明码表价经营药品的情况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合法经营资格; 证据五:举报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说明、支付记录各1份,证明了举报者的身份及在剑河县欧阳中西药店消费了一盒复方酮康唑软膏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复方酮康唑软膏及其进货价格的事实。 证据七: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8张,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该店的负责人到现场参与、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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