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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宝山区老彬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喜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6MA1F7UML4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新安矿二市场道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宝市监处罚〔2026〕7号
2026年4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双鸭山市宝山区老彬食品超市经营者林喜彬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林喜彬称其负责日常生产,并于2026年3月29日与3月30日在生产过程中共使用过该猪肉香精6108+(拌和型粉末香精)加工产品,共计生产36根肠,至检查时已全部销售,每根2元,共计72元,因疏忽未发现该食品添加剂已过期,2021年10月6日至检查时未使用红曲米116加工产品,当事人林喜彬称红曲米116不是其购买,是在2021年兑店时原经营者留在店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建议给予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且主动提交食品安全承诺书;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拟建议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共计2072元;
2000.00元
-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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