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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永乐福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钦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3MA153CTH6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白镇东安花园11号楼102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4〕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永乐福食品超市于2024年2月29日在白山仲宜食品批发店以每袋1.5元价格购入桃利园鲜枣糕堡10袋(净含量:90g,生产日期:2024.01.08,保质期150天)以2元的销售价格销售。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在上述2袋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将其放置于该店货架上对外销售且附近无任何不合格产品标识。当事人的行为于检查当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因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其货值金额按进货价格和当事人陈述的实际销售价格综合判定计算,货值金额为2元×2袋=4元。
长白县永乐福食品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当事人,事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态度端正,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综合考虑该涉案食品风险性较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因病长期药物治疗,家庭经济困难,并且涉案财物较少。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000.00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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