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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二塘镇鸿兴老四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历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3MA5MNUB461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二塘镇开发区鸿兴城A区2栋A-2-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5〕209号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二塘镇开发区鸿兴城A区2栋A-2-02号的武宣县二塘镇鸿兴老四超市进行检查时:在该超市日用百货区的货架上发现摆放有:①花颜至蜂胶清爽洗发乳数量2瓶,净含量:500ml,生产商:广州美多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72,限期使用日期:2025/02/14。②花颜至蜂胶清爽洗发乳数量5瓶,净含量:500ml,生产商:广州美多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72,限期使用日期:2025/02/13。③倍效芬香护发精华素(焗油顺滑型)数量1瓶,净含量:500ml,生产商: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48,限期使用日期:2025/01/15。④倍效芬香护发精华素(去屑柔顺型)数量3瓶,净含量:500ml,生产商: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48,限期使用日期:2025/01/15。上述共4个品规的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并与其它在限期使用日期内的化妆品一起摆放待销售,无任何区分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4个品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拍摄图片。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花颜至蜂胶清爽洗发乳(限期使用日期:2025/02/14),销售价格为40.00元/瓶,至案发时有2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并摆放于货架上待售,货值为80.00元;花颜至蜂胶清爽洗发乳(限期使用日期:2025/02/13),销售价格为40.00元/瓶,至案发时有5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并摆放于货架上待售,货值为200.00元;倍效芬香护发精华素(焗油顺滑型),销售价格为9.00元/瓶,至案发时有1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并摆放于货架上待售,货值为9.00元;倍效芬香护发精华素(去屑柔顺型),销售价格为9.00元/瓶,至案发时有3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并摆放于货架上待售,货值为27.00元。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4个品规的化妆品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材料,且当事人称也记不清楚何时从何处购进,当事人在销售化妆品过程中也没有记录销售台账,没有证据证实上述4个品规的化妆品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后是否还有售出,故无法查清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的化妆品,除因超过限期使用日期被我局扣押外,其余已经全部售出。经与当事人核对,被我局扣押的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上述花颜至蜂胶清爽洗发乳(限期使用日期:2025/02/14)数量2瓶、花颜至蜂胶清爽洗发乳(限期使用日期:2025/02/13)数量5瓶、倍效芬香护发精华素(焗油顺滑型)数量1瓶、倍效芬香护发精华素(去屑柔顺型)数量3,货值金额共316.00元,依法认定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16.00元。当事人近两年来未受到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目前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1.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4个品规化妆品; 2.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 3.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6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800.00元。
800.00元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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