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古县渡镇好又多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玲聪 | 注册资本:5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8MA36K4QF6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上饶市鄱阳县古县渡镇古北开发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处罚〔2025〕230号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因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本局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指定张青松,胡宁波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 鄱阳县古县渡镇好又多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8MA36K4QF61,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上饶市鄱阳县古县渡镇古北开发区,经营者姓名:毛玲聪,身份证件号码:33262319630128****;联系电话:13606865833。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鄱市管字【2025】32号)文件精神。对鄱阳县古县渡镇好又多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超市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的食用调和油经抽取一桶调和油,查看其购进记录,该超市现场提供不了购进记录,只提供有购货时的转账记录,现场也提供不了该食用调和油的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超市按《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2025年11月13日我局对鄱阳县古县渡镇好又多超市违法经营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该超市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的海天生抽酱油和老干妈豆豉调味料各抽取一瓶,查看其购进记录,该超市现场提供不了购进记录,只提供有购货时的转账记录,现场也提供不了该海天生抽酱油和老干妈豆豉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该超市仍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11月14日对鄱阳县古县渡镇好又多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通过调查得知,该超市负责人陈述由于店内经营环境不好,自己经常外出跑业务,店内工作人员较少,只是把检查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改正,并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排查整改情况,疏忽了对超市的日常管理致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前期检查出的问题仍然存在未整改彻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 ;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整改告知事实;
3.现场检查记录2份、询问记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调查事实;
4.现场检查实物照片,证明违法实地实物。
案件性质: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未改正违法经营的时间距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未改正不足 1 个月,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2024年版)》第六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
【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未改正不足 1 个月的,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综合自由裁量情况。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交财政。
办案人员: 张青松,胡宁波 2025年11月17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曹红 2025年11月17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综合自由裁量情况。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交财政。
1000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