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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特加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志广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500MA76PMB955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工业园区特加森云计算中心1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1
(2025)宁05民终745号
合同纠纷
宁夏特加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中卫市明通砼业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7-01
(2024)宁05民终7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特加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汪**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18
2024-07-22
(2024)宁05民终7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特加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卫人社监罚字﹝2024﹞第1号
经查,该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宁夏中卫云计算中心建设项目(一期)EPC工程书面施工合同中未对人工费用及其拨付周期进行约定,且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卫人社监令字〔2023〕第24号),责令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逾期未改正。
宁夏特加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查,你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宁夏中卫云计算中心建设项目(一期)EPC工程书面施工合同中未对人工费用及其拨付周期进行约定,且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向你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卫人社监令字〔2023〕第24号),责令限期改正,但你公司逾期未改正。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表(2023版)》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请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纳行政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0000.00元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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