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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皖肖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麻金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3MA2FEK6R4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长乐镇环镇东路95号(商业街口)(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708号
当事人嵊州市皖肖水果店于2024年5月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长乐镇环镇东路95号(商业街口)店门口涉嫌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200.00);
200.00元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5-07
2
嵊市监处罚〔2024〕167号
-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销售含有不得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的“枫树坪柿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况,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3500元。(二)当事人经营含虚假标签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能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3500元。结合(一)、(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3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560元。
35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0
3
嵊长执罚决字〔2023〕第000061号
当事人嵊州市皖肖水果店馆系一家从事新鲜水果零售的店铺,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长乐镇环镇东路95号。我镇执法人员已经多次对当事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说。2023年3月31日下午,我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嵊州市长乐镇商业街20号店内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影响了城乡人居环境。我镇执法人员依法当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改正。但在4月3日上午,我镇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水果皮、泡沫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直接混合投放在一只垃圾桶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嵊州市长乐镇人民政府
2023-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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