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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苗姐中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永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3MACYBQ983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文澜街道东村南路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蒙处罚〔2026〕51号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开始生产销售“康圣苗药”,生产数量14瓶(大瓶2瓶、小瓶12瓶),生产成本大瓶60元/瓶(胃药),小瓶56元/瓶(痛风药),销售数量共计9瓶(大瓶0瓶、小瓶9瓶),大瓶销售552元/瓶,小瓶销售138元/瓶。未售出的2个大瓶、3个小瓶已扣押(其中在检验过程中正常损耗一大一小2瓶)。当事人蒙自市苗姐中药店(王永珍)的三妹(王永慧)负责找客源,当事人(王永珍)负责根据(王永慧)给的地址发货给顾客吕先生,被吕先生投诉举报后当事人(王永珍)才知道王永慧将药卖给了赵祖义,赵祖义又转卖给吕先生,吕先生付款3260元给了赵祖义,赵祖义转账给王永慧第一次260元,第二次1104元,两次共计1364元,当事人的三妹(王永慧)收到钱后按照每单收益的50%分钱给当事人(王永珍),王永慧实际转款给当事人(王永珍)是560元。当事人蒙自市苗姐中药店(王永珍)至今一共销售两单,2024年11月5日销售1瓶(小瓶),销售价格260元;2024年11月16日再次销售8瓶(小瓶),销售价格1104元;2次共销售9瓶,共计1364元,因与(王永慧)按照50%分收益,当事人实际两单共收入560元。该案涉及品种2个,数量14瓶(其中大瓶(胃药)2瓶、小瓶(痛风药)12瓶,货值金额2760元,违法所得56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记录和生产、销售记录,无法追溯购进及其他生产、销售数量。) 2024年12月11日收到《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假劣药认定意见书》(红州市监认定〔2024〕63号)。经认定,《蒙自市苗姐中药店涉嫌生产、销售假药送检清单》中的“康圣苗药”2 个产品的标签标示有治疗疾病、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药品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假药的情形,属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 2025年4月23日收到《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蒙自骨居商行、蒙自市苗姐中药店涉案产品是否以属于民间传统配方复函》(红市监复〔2025〕4号)。经认定,对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无法认定。
1.没收“康圣苗药”2个品种产品共计3瓶(大瓶1瓶、小瓶2瓶)、标签45张(26张痛风药、19张胃药)、空心胶囊(白色、蓝色各2袋)、塑料袋包装的灰褐色粉状物1袋(0.9kg)及制药工具1套; 2.没收违法所得:560元; 3.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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