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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四季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生赟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7100MAE2C4CW9M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兰石社区汾河街278号A塔22号楼10层-1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0号
现查明2025年2月21日,我支队对位于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兰石社区汾河街278号A塔22号楼10层-11层的甘肃新四季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为:1、场所十楼、十一楼南侧、北侧疏散通道各设置2扇自然排烟窗,共计8扇自然排烟窗有效开窗面积均未达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4.6.3条之规定(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少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2、场所十楼、十一楼消防电梯前室及楼梯间处设置正压送风系统无法手动启动,无法联动控制。共有1项重要事项,1项其他事项与承诺内容不符,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现场核查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兰新消安检字〔2025〕0013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安许限字〔2025〕第0003号)、现场照片、联动测试凭条、房屋租赁合同、张生赟和张富祯的《询问笔录》、从轻减轻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七条,《甘肃省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甘肃新四季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2月21日,我支队对位于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兰石社区汾河街278号A塔22号楼10层-11层的甘肃新四季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为:1、场所十楼、十一楼南侧、北侧疏散通道各设置2扇自然排烟窗,共计8扇自然排烟窗有效开窗面积均未达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4.6.3条之规定(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少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2、场所十楼、十一楼消防电梯前室及楼梯间处设置正压送风系统无法手动启动,无法联动控制。共有1项重要事项,1项其他事项与承诺内容不符,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现场核查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兰新消安检字〔2025〕0013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安许限字〔2025〕第0003号)、现场照片、联动测试凭条、房屋租赁合同、张生赟和张富祯的《询问笔录》、从轻减轻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七条,《甘肃省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甘肃新四季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5-03-21
2
兰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0号
现查明2024年2月28日,我支队对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洮河街216号蘭园一期住宅小区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甘肃甘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新版)》(编号:〔2024〕第078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限字〔2024〕0034号)、现场照片、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许立科、蒋鹏飞、张维兵《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现查明2024年2月28日,我支队对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洮河街216号蘭园一期住宅小区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甘肃甘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新版)》(编号:〔2024〕第078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新消限字〔2024〕0034号)、现场照片、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许立科、蒋鹏飞、张维兵《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甘肃甘昌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500.00元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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