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新区鸿发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素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201MA6X88YR0L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金谟西路2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0
(2025)陕0203知民初2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铜川新区鸿发商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知处罚〔2023〕7号
现查明,五粮液文字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3878307号,注册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汽酒;威士忌(截止),注册日期:2015年03月07日,有效期至:2025年03月06日。铜川新区鸿发商行用于销售的10瓶五粮液(销售价975元/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鉴定,均为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9750元。铜川新区鸿发商行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资料和购进票据,无法证明上述商品是合法取得,也不能说明提供者。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10瓶。
2.处7000元罚款。
7000.00元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1
2
耀烟处﹝2023﹞第21号
2023年5月4日12时1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铜川市新区金谟西路27号的铜川新区鸿发商行,向当事人王素芹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商店连通的库房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钻石(荷花)5条、兰州(吉祥)1条、芙蓉王(硬蓝)2条等,共计22个品种51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铜川市耀州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耀烟存通[2023]第3000237号)副联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王素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王素芹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王素芹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王素芹违法进货总额为1508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5080.00元10%的罚款计1508.00元的行政处罚。
1508.00元
耀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