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浠水县致远物流托运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鲁阳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4DWDUJ2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浠水县清泉镇洪山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5〕242号
经查,上述涉案叉车系当事人2020年11月30日从武汉合力叉车有限公司以59500元购买,使用人为当事人,购进后即投入使用,用于物流货物的装卸载,叉车的作业人员为当事人经营者的妻子缪静静,缪静静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当事人自购买叉车起,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违法使用上述叉车近5年。当事人在本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之日起,主动停止使用该叉车。另查明,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 同时查明,上述涉案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500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和 5110 “品种 叉车”所指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 4.2“定期(首次)检验4.2.1一般要求4.2.1.2定期检验周期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叉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首次检验。...[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违法行为,责令15日内改正; 2、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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