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裕智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埃林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MACJ228J9T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狼路大兰庙桥西曙光肉联厂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6〕4-13号
我所于2026年4月2日9时20分收到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投诉举报书,内容为消费者陈某在拼多多平台购买到内蒙古裕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批次为2025年12月16日的“五香羊肝”,到货后发现营养成分表中钠的含量标示不准,后陈某于2025年12月29日将该产品送往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钠含量检测,于2026年1月 6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该批次“五香羊肝”的钠含量为:359mg/100g;另我所于2026年4月2日15时30分收到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管理所转交我所的投诉举报书,内容为消费者卢某于2026年3月3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26年2月27日的“五香羊肝”,该消费者在食用时感觉味道咸,质疑产品营养成分表标示的钠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符,该消费者于2026年3月11日将产品送至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检验结果钠含量为372mg/100g。以上两个批次的“五香羊肝”标签上标注的钠含量为243mg/100g。我所根据以上线索于2026年4月 2日15时55分对内蒙古裕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五香羊肝”,在该公司包材库中发现 104个“五香羊肝”的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为“五香羊肝”,净含量:250g,执行标准:GB2726,生产许可证号:SC10415080203195,委托商:内蒙古羊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内蒙古裕智食品有限公司,营养成分表中的钠标注为243mg/100g,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获得营养成分各项参数的真实数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巴临市监曙责改字[2026]4-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暂停涉案食品的生产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当事人于检查当日将涉案产品留样送往宁夏炅元质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于2026年4月 20日向我所递交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钠含量为:349mg/100g,检验结果钠含量与实际检测结果偏差超出国家标准规定允许误差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以上2个批次的“五香羊肝”是内蒙古羊都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裕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双方在实施食品委托生产前,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内蒙古裕智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的营养成分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口述,涉案批次的“五香羊肝”一共生产加工了108袋,每袋货值6元,一共货值648元。委托加工费为2.5元/袋,108袋加工费共计270元 。造成“五香羊肝”营养成分表标示的钠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符的原因是内蒙古裕智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期间,未严格执行定型合规生产配方,私自按照消费者适口口感需求随意调整加盐投料用量,未同步重新送检核验更新营养标签标注数据造成。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 -2011)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的规定。该公司生产加工的“五香羊肝”营养成分表内钠含量标注数值,未采用具备法定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真实实测检测数据进行合规标示,标签标注钠参数与权威法定检测真实结果不符,标注内容不具备真实有效性。上述由当事人口述获得,由相关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2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