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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陈胖子餐饮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兴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6MA4TA9BK3P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舜陵街道印山社区富民路36号(1-2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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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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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字[2023]226号
经查,2023年8月15日当事人在永广海鲜物流车购进基围虾7.5KG,进货价:36元/KG,在自己经营的“宁远县陈胖子餐饮店”以48元/KG的价格销售。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9月21日,我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一份NO:4303230825346-S,当事人经营的基围虾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检,当事人放弃复检。截至案发止,该批次基围虾,已销售完,货值360元,违法所得360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2.处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360元。
3000.00元
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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