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稽东李芳茶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1MA2BH42D3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车头村三叉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4〕382号
2023年3月份当事人从个人(具体不详)处购进一批白牡丹(紧压茶饼),进价是60元/块,购进后当事人将一部分茶饼置于店内销售(具体数量因当事人未记台账无法查清),销售价为150元/块。上述茶饼执行标准标示GB/T 31751,生产日期标示2012年4月16日,净含量350克,未标示生产企业和生产地址。经查,茶饼上所标示的执行标准GB/T 31751的发布时间为2015年7月3日,实施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该茶饼上所标示的生产日期明显早于其标示的执行标准发布日期。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行为于2024年4月1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查获时现场有4块茶饼在销售。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计6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茶饼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面积计20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十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 2.没收上述白牡丹(紧压茶饼)4块; 3.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300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