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丽琴四季果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丽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2MACHCEUW0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人大综合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56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案件来源为投诉。2024年5月13日,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接到群众投诉:2024年5月11日在当事人处购买赵府稻园稻花香长粒香米5kg/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是五常市兴国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大米一袋,发现有活体黑色米虫。
2024年5月13日,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联合双鸭山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店长的陪同下,发现米面粮油柜台摆放13袋投诉的大米,外包装无破损。经当事人的店长同意后,执法人员在该店办公室内将其中的4袋大米开封查看,当场在其中二袋大米内发现有与投诉一样的活体黑色米虫。经请示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13袋大米进行了扣押。
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的店长与执法人员一起对扣押的大米中的9袋未开封的大米进行开封查验,其中8袋没有发现生虫现象。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对8袋没有生虫的大米以及2024年5月13日开封查验没有生虫的2袋大米进行解除扣押。调查认定事实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赵府稻园稻花香长粒香米其中发现4袋有黑色米虫,经营过程中摆放大米的位置的湿度不符合要求,销售了一袋,违法所得为29.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尖山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投诉人在当事人购买大米发现生虫情况;
2.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悬照经营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5.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大米的行为属实;
6.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涉案大米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验收单、检验报告、证明该店该批大米的来源及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经营者及店长自然人身份;
8.该超市提供了整改报告、召回通知,证明该店改正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大米及采取措施的行为;
9.双鸭山市尖山区可新四季果品店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双鸭山市尖山区可新四季果品店经营同批次产品没有发现生虫情况;
10.双鸭山市尖山区佳杭四季果品店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双鸭山市尖山区佳杭四季果品店经营同批次产品没有发现生虫情况;
11. 供货商集贤县龙粮粮油经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二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集贤县龙粮粮油经销有限公司经营同批次产品没有发现生虫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字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本局于2024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双市监执二告〔2024〕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2
双市监处字[2024]7号
2023年11月22日抽检当事人处的姜和香芹,(购进日期11月21日、11月15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A2230391030131OO1C)、(№:A2230391030131OO2C)。
经查,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涉案的姜是2023年11月21日在集贤县玉东桂花姜蒜商行批发购进的,共购14.5kg;香芹是在佳木斯市郊区淑兰基地蔬菜批发商行批发购进的,共购18.4kg,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已于12月7日在商店张贴召回公告,对上述商品予以召回,当事人提供了姜和香芹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地证明等材料。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佐证:
1、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明该案件来源及立案时间;
2、检验报告:(№:A2230391030131OO1C)、(№:A2230391030131OO2C)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姜和香芹,检验结论不合格;
3、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编号:DBJ23230500250351135)、
(编号:DBJ23230500250351137)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获悉产品不合格事实及依法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4、责令改正通知书(双市监执九责改〔2023〕12-05号)一份,证明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
5、送达回证两份,证明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地点;
6、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检验报告送达及涉案姜和香芹现场检查情况、复查笔录一份证明复查现场情况;
7、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涉案姜和香芹进货销售、供货商情况、票据、数量、价格等情况;
8、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造成不合格原因分析、整改情况,销售和召回情况;
9、姜和香芹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姜供货商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姜和香芹产地承诺达标合格证各一份,姜和香芹票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姜和芹菜进货记录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0、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确认。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