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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万峰速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萍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81698042092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东环路七号港鑫孵化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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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44号
2026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的产品型号“L65W56H190cm”小皮带秤,未张贴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自2024年8月购置该小皮带秤以来,从未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也未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小皮带秤,属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纳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用于贸易结算等经营用途,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无有效检定合格证书与标识,且持续用于经营称重计量。当事人对涉案小皮带秤用于公司的贸易结算,投入使用后一直未经检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等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 500元。
5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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