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瑞兴建材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耿福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ARK7Y2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伊春区旭日办繁荣社区新园小区二期2号楼第11号门市1-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10002号
2024年8月27日,本局收到省局检验报告(编号:SCLG05202400745),在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SDR11dn32*3.0mm PN=1.6MPa的爱梦得牌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经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本局按规定进行案源登记。8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当事人予以签收,于9月2日决定不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过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应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应予立案,为了查清违法行为,9月2日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此案开始立案调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为办案人员。经过深入的调查,此案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并于2024年9月18日调查终结。因现场核查过程中未见涉案批次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故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2024年7月2日,当事人在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贞财管业经销处通过电话订货方式购进,以4元/米价格购进爱梦得牌给水管材39米,未要求供货商开具购货发票,供货商开具了收据单;7月9日当事人以5元/米的价格,销售给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查抽样人员35米,获得利润35元,货值金额195元。经询问当事人,剩余4米因长度短无法售出,已被当事人自行处理。该样品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给水管材灰分项目不符合GB/T 13663.2-2018标准;依据《黑龙江省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灰分检测旨在评估聚乙烯管道材料中无机杂质的含量,这些杂质会影响管道的质量、性能和使用寿命;高灰分含量会降低管材的耐磨性、耐化学腐蚀性和机械强度,从而影响管材在特定应用如食品、制药或饮用水领域中的性能产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导致管道内壁积聚杂质,降低了流体输送的效率,管道系统的寿命和维护成本受到管材的灰分含量的影响需要更频繁的维护。因此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给水管材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已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195元的1倍罚款,计罚款一百九十五元。
2.没收违法所得三十五元。罚没合计贰佰三十元。
195.00元
-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