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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石浦菡菲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鉴清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MA2J3Q101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44-4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5﹞67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9月23日象山某诊所有限公司向威海某设备有限公司采购了1台高频电刀,进价为3800元/台,该台高频电刀的规格是ZG300,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是国械注准201*****0408,产品编号是180936,生产日期是2018年9月15日,产品使用期限为6年。当事人店长何某于2018年底从象山某诊所有限公司离职,并将上述该台高频电刀带走。2021年7月何某加入当事人公司并担任店长职务,因当事人公司业务需要,将上述该台高频电刀带至当事人公司使用。上述该台高频电刀用于开展点痣服务,截至被本局查获,上述该台高频电刀已过期,经查询当事人登记单显示,于2024年11月25日开展点痣服务1次,收费200元。故按进价计算上述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38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另查明,当事人通过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1盒“碧萃诗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但未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因上述1盒“碧萃诗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未销售使用,故无违法所得。再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碧萃诗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未明码标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使用已过期的高频电刀开展点痣诊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0000元;2.没收过期的高频电刀1台;3.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二、当事人购进高频电刀和“碧萃诗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未按规定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购进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三、当事人销售的“碧萃诗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未注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使用已过期的高频电刀开展点痣诊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0000元;2.没收过期的高频电刀1台;3.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二、当事人购进高频电刀和“碧萃诗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未按规定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购进医疗器械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三、当事人销售的“碧萃诗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未注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2000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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