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槿晨二手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志博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02MADQJ5F66Y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健康街道水岸花园25号楼105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蒙古0701呼交罚〔2025〕64号
2025年8月12日11时17分,本机构接到《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客运科投诉、举报、信访事项登记表》城运投/举字(2025)年8月第60号投诉举报工单时发现,投诉人于2025年7月27日与内蒙古槿晨二手车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蒙EF12331号比亚迪牌BYD6483ST6HEV3小型普通客车。经调查,内蒙古槿晨二手车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7日至2025年8月3日期间,使用耿福金的蒙EF12331号比亚迪牌BYD6483ST6HEV3小型普通客车交于承租人使用。经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辛杨得知,蒙EF12331号比亚迪牌BYD6483ST6HEV3小型普通客车未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备案,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内蒙古槿晨二手车有限公司构成未按照规定变更备案经营的行为。
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92.00元):共计人民币伍仟肆佰玖拾贰元(¥:5492.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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