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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玉韫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2MA77DCL460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永兴镇46团老客运站二楼2号门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08
(2022)兵1301民初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玉韫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2
2022-06-22
(2022)兵13民终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6-22
(2022)兵13民终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于**,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昆玉市鑫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3-24
(2022)兵1301民初1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于**,新疆昆玉市鑫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玉韫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5
2022-03-24
(2022)兵1301民初1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于**,新疆玉韫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昆玉市鑫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3
2022-09-01
(2022)兵1301执2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玉韫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7-09
2022-06-22
(2022)兵13民终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玉韫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图税稽罚〔2023〕4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令)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不合规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行为,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上述发票违法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0000.00元
图木舒克税务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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