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小垸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杰 | 注册资本:5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DXX71R7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红发路解放小区13-9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9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8日办理《营业执照》,2024年10月2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11月有人通过电话联系向当事人销售野生动物“貉一只、蒙古兔两只”,后当事人以300元/只(貉)、150元/只(蒙古兔)的价格现金收购3只野生动物,收购金额共计:600元。2026年1月26日本局与南京警院联系后通过快递邮寄照片的方式送检,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南警鉴(动物)字[2026]102号】,“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数量:1只,价值标准:4000元/只。“蒙古兔”被列入《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动物,价值标准:80元/只,数量:2只,总价值:4160元。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点菜单16张,其内容有:“班鸡火锅268元/份、兔子火锅300元/份、野鸭子火锅200元、280元/份”等菜名和价格,当事人确认点菜单上所销售的“兔子火锅”所用原料与执法人员在其后厨所发现的“蒙古兔”的外形、特征一致,“野鸭火锅”用的原料为在农村收购的圈养了几代的野鸭种,而“班鸡火锅”所用原料送到当事人处时是去过毛的,无法判断是否为野生动物。当事人从2025年11月份开始收购、加工销售“蒙古兔”,以150元/只价格购进“野兔”后,经加工再根据动物大小确定销售价格为268元/份、298元/份、300元/份。至今,上述“兔子火锅”当事人共销售3份,销售价格:300元/份,合计销售金额:900元,“狢”未销售过,共计销售金额:9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经营中收购的野生动物“貉一只、蒙古兔两只”经鉴定价值是4160元,使用野生动物加工制作食品销售的违法所得是900元。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者何杰从抖音平台看到名为“替西”的减肥针产品,通过了解发现这个产品可以挣钱,于是何杰于2025年11月开始经营上述产品。其产品来源有两个,一是通过其微信好友“Sagor Joarder国王”(微信号:wxid a4tufy2linc222,以下简称国王)购进,一共购进一千六百支左右,根据产品规格不同,购进价格不同,共计向其支付货款约18万元左右;二是何杰会通过其部分微信好友代其发货,每盒产品获利5-10元不等。何杰购进的上述产品外包装内外均无中文标签。
购进上述产品后,何杰通过其微信(昵称:小何(替西源头),微信号:hejievr921995690)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与其微信好友中产生购销关系的共63人,其中只购进产品的有1人,相互代为发货的有3人,其代理(当事人代理指单纯对产品进行推广,达成交易后由当事人代为发货)共21人,普通客户38人。截止案发,当事人微信与上述62人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显示(当事人支付给昵称“国王”的货款未在其中显示),当事人与上述除昵称为“国王”的62人的交易过程中收入为903687.76元,支出为759324.38元。目前还剩余上述产品974盒,其中规格2.5的有248盒,规格5的217盒,7.5的333盒,10的56盒,12.5的77盒,15的43盒。
销售过程中何杰通过发布朋友圈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其主要宣传内容有:1、我自己从148斤到120.4斤,很轻松的就瘦下来了;2、亲测日版2.5,1晚上点了4斤;3、孟加拉排名第一的制药厂出来的蒙塔罗上线,明天可发;4、替西 替尔 只做正品;5、客户反馈,瘦了整整20斤了等。
据调查了解,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并不知道其生产厂家,也不知道其成份和作用,产品售出后没人向其进行过反馈,其自己更没有亲自试过。当事人无法证明对上述产品的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野生动物貉一只、蒙古兔两只,罚款83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13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80000元。
综上所述,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罚款8320元,没收涉案野生动物貉一只、蒙古兔两只;
2、对当事人经营使用“三有”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1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3、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罚款180000元;
本案共计罚没202720元。
20182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