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恒度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利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82MA2DTP3G9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白水洋镇白水洋街3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烟处[2024]第181号
2024年2月6日,当事人王辉就黄岩2023041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到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投案,交待自己于2023年上半年期间在明知许佳佳、祁宏凯(均已判决)销售假冒卷烟的情况下,以人民币9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从祁宏凯处购买了利群、苏烟、玉溪等假冒卷烟数箱,以约6万元的价格从许佳佳处购买了南京(炫赫门)、 利群(新版)、中华(硬)等假冒卷烟数箱,后在其经营的位于临海市白水洋镇白水洋街330号的临海市恒度卷烟店内进行销售,销售额约计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24年5月12日,当事人王辉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1万元,上缴国库。2024年6月5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王辉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移送我局处理的意见。2024年6月12日,经我局分管领导批准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我局立案查明:王辉,男,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人,在临海市白水洋镇白水洋街330号经营卷烟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3年上半年期间,当事人王辉明知许佳佳、祁宏凯(均已判决)销售假冒卷烟的情况下,从祁宏凯处购买了利群(新版)2箱、苏烟(五星红杉树)1箱,玉溪(软)2箱、利群(软长嘴)2箱,每箱50条,进货价1400元/箱,进货总额为9800.00元,放在店中销售,销售价格为1780元/箱,销售额12460.00元。王辉从许佳佳处购买了南京(炫赫门)8箱、利群(新版)8箱、中华(硬)6箱,南京(炫赫门)72条/箱、利群(新版)50条/箱、中华(硬)50条/箱,进货价为南京(炫赫门)3000元/箱、利群(新版)2000元/箱、中华(硬)3500元/箱,进货总额为61000.00元,除去中华(硬)0.5箱自用外其余卷烟放在店中销售,销售价格为南京(炫赫门)3400元/箱、利群(新版)2400元/箱、中华(硬)4000元/箱销售,销售额为68400.00元。两者合计进货总额70800.00元,销售总额80860.00元,当事人王辉销售假冒卷烟违法所得10060.00元。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严重。不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处以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80860.00元45%的罚款计人民币36387.00元,上缴国库;
三、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10060.00元,其中10000.00元已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没收),上缴国库。
36387.00元
临海市烟草专卖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