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常明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2096645144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25
(2023)鄂0106民初178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
郑*,王**,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1-03-16
(2021)鄂0115民初2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
郑*,王**,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3
2021-03-03
(2021)鄂0115民初24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
王**,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郑*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4
2020-12-01
(2020)豫0883民初26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连邦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
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孟州市人民法院
5
2020-06-17
(2020)鄂0981民初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汇昌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4
2021-12-15
(2021)鄂0582执159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乐天工艺玻璃有限公司、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2-24
2021-08-19
(2021)豫0883执5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连邦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10
2021-11-05
(2021)鲁0115民初45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欧亚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1654.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5-06
2021-03-23
(2021)鄂0115民初24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与王**、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04-26
2021-03-31
(2021)鄂0115民初2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与王**、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1-06
2020-12-18
(2020)鄂0115执恢114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周**、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31
2020-12-08
(2020)鄂1202执恢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咸宁市拓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2-17
2020-12-01
(2020)豫0883民初26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连邦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与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94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2-07
2020-12-04
(2020)鄂1202执恢193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甘鲁村村民委员会、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12-01
2020-09-29
(2020)鄂0981执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湖北汇昌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咸宁长明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税一稽罚﹝2023﹞6号
你公司2021年下半年已停止营业,2022年7月18日与湖北明威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名下所有厂房出租,合同约定租赁季租金为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即第一年租金为五拾万元整,之后每年上浮10%,支付时间为每季末。此合同未入账,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一)增值税你公司应补缴2022年9月增值税125000.00÷1.09×9%=10321.10元;应补缴纳2022年12月增值税125000.00÷1.09×9%=10321.10元。2022年合计少缴增值税20642.20元。政策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城市建设维护税2022年9月你公司少缴增值税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321.10×5%×50%=258.03元;2022年12月你公司少缴增值税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321.10×5%×50%=258.03元。2022年合计应补缴城市建设维护税516.06元。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
对你公司2022年少缴税款26863.30元的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罚款13431.90元。对你公司上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合计罚款15431.90元。
15431.9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