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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腾泰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国昆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CXUYD67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陈横楼村(同德路189号J幢1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4
(2025)浙0203民初213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宁波腾泰超市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1
(2025)浙0212民初232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葛**
金**,宁波腾泰超市有限公司,宁波市星远超市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4〕189号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款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款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30个; 2、罚款375元。
375.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2
甬海市监处罚﹝2024﹞13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生姜货值金额为95.6元,违法所得为62.6元。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生姜时,已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当事人查验索取的上述抽检批次生姜的快速检验报告上载明的检测项目未完全覆盖监督抽检检测的项目。另经查证,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2.6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2.6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2
3
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333号
2023年12月04日,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宁波腾泰超市有限公司未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属于减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陈横楼村(同德路189号J幢101室)的宁波腾泰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甬丰尚品汇生鲜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陈横楼村(同德路189号J幢101室)的宁波腾泰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甬丰尚品汇生鲜超市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曙区大梁街48号财政局一楼大厅(账号:821*****0111000817)或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至浙江省统一支付平台。
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陈横楼村(同德路189号J幢101室)的宁波腾泰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甬丰尚品汇生鲜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5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2-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1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