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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好邻居大药房龙化路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名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031366270X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化路17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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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柯市监处罚﹝2025﹞31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从浙江福寿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3.5元/盒的购进价格购进涉案医用退热凝胶5盒,以18.1元/盒的销售价格销售完毕。上述产品标签有产品名称:医用退热凝胶;型号:I型;规格:15ml;产品描述:本品由瓶体或软管、瓶盖或容器和凝胶组成。凝胶由水、甘油、卡波姆、纤维素、丙二醇、硬脂酸组成。降温物质不应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不应包含附录所列成分,非无菌产品。预期用途: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使用方法:将本品直接用于不适部位,每日1-2次,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使用次数。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说明:详见说明书。储存条件:本产品应密封贮存在干燥、避光、儿童不易触及之处。不良反应:本品未见不良事件。运输条件:运输应防止重压、阳光直晒和雨雪浸淋。使用期限:2年。说明书编制日期:2025年2月;生产备案凭证编号:黔东南药监械生产备20250002号;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黔东南械备20250011;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黔东南械备20250011;生产企业/备案人名称:贵州瑞尔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生产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㵲水街道黔东(岑巩)食品医疗器械产业园13栋;联系方式:029-88618501;售后服务单位:贵州瑞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售后服务电话029-88618501;售后服务单位:西安天润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电话:029-88618501;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另查明,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从东莞市康洁医药有限公司以4元/支的购进价格购进涉案可孚美芦荟胶6支,以30元/支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1支。上述产品标签有产品名称:可孚美芦荟胶;净含量:40g/支;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4460271;成分:水、甘油、乙醇、丙二醇、库拉索芦荟(ALOEBARBADENSIS)叶提取物、甘油聚醚-26、丁二醇、卡波姆、三乙醇胺、苯氧乙醇、羟苯甲酯、其他微量成分:1,3-丙二醇、EDTA二钠、1,2-戊二醇、辛甘醇、苦参(SOPHORAFLAVESCENS)提取物、马齿笕(PORTULACAOLERACEA)提取物、紫苏(PERILLAFRUTESCENS)提取物、甘草(GLYCYRRHIZAURALENSIS)根提取物、积雪草(CENTELLAASIATICA)提取物、金黄洋甘菊(CHRYSANTHELLUMINDICUM)提取物、黄芩(SCUTELLARIABAICALENSIS)提取物;功效:芦荟提取物是自然的保湿剂,能够滋润补水,令肌肤饱满润泽。使用方法:洁面后,取适量芦荟胶均匀涂抹于面部即可,经常使用效果较佳。注意事项:在使用任何一种新的护肤品前,建议您先在耳后皮肤试用,如有不适感觉或皮肤异常反应,建议暂停使用或咨询医生。储存方式: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冰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大塘路68号A栋1、2层;产地:广东省广州市;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528;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保质期:三年;执行标准:QB/T2874;出厂检验合格。又查明,2024年7月19日当事人从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司以4.721元/支的购进价格购进涉案导光凝胶10支,以30元/支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上述产品标签有产品名称:导光凝胶;型号:皮肤型;规格:40g/支;产品描述:由卡波姆、甘油、水组成。产品不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的成分,不包含附录所列成分。非无菌产品。预期用途:用于光子治疗过程中隔热和导光,与光子治疗设备配合使用。使用方法:清洁皮肤,涂抹(或喷洒、滚涂)于人体所需部位。适用人群:适用于粉刺、痤疮、暗疮、青春痘、皮肤过敏、晒伤、松弛、皱纹、干燥、色素沉着、激素依赖性皮炎及面部激光、光子嫩肤、果酸换肤术后等人群。贮藏: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有效期:三年;禁忌与注意事项;禁忌、注意事项、警示及提示说明:1.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禁止内服。2.幼儿、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禁用。3.皮肤有伤口者、化脓或有明显渗出者、过敏体质者禁用。4. 若使用该产品后情况仍无改善,应及时请医师医治。5.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黔东南械备20230111;产品备案号:黔东南械备20230111;生产备案号:黔东南药监生产备20230012号;备案人名称/生产企业:贵州苗百通药业有限公司;备案人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舞水街道黔东(岑巩)生态特色食品产业园21栋;生产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舞水街道黔东(岑巩)生态特色食品产业园21栋;售后服务单位:贵州苗百通药业有限公司;电话:0855-3579988;说明书编制日期:2023年12月08日。<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美团平台销售的[可孚美]芦荟胶导光凝胶(皮肤I型)介绍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但投诉人实际收到产品的为普通化妆品的可孚美芦荟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美团平台销售的医用退热凝胶图片介绍中含有适用范围但投诉人实际收到产品的外包装无适用范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当事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美团平台销售的[可孚美]芦荟胶导光凝胶(皮肤I型)介绍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但投诉人实际收到产品的为普通化妆品的可孚美芦荟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美团平台销售的医用退热凝胶图片介绍中含有适用范围但投诉人实际收到产品的外包装无适用范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当事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上缴国库。
3000.00元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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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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